宣告死亡的日期是当日还是次日

宣告失踪中“满2年”的起算点:1)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起算2)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之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分。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注意民法通则34条关于半年的规定不再适用)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下落不明满4年)和3个月(因意外事故)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或者原告参加诉讼。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有三:1)下落不明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要注意:前两种情形有4年或者2年的期间经过的要求,而第三种情形无任何期间经过之要求。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1)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已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该确定日期为准2)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未明确确定其死亡日期的,以判决本身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期。宣告死亡究竟属于一种事实推定,若与自然事实状态不符(如该人未死亡或者死亡日期与宣告日期不符),则应以自然事实状态为准。死亡宣告被撤消的效力――返还原物1)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无孳息要求)2)上述情况下,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而非“相应”补偿)3)原物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要求其取得的方式为“有偿”,只需要“合法”即可),第三人无返还义务上述3项的情形下,原依法继承取得原物的人,应负返还原物(种类物)或者适当补偿(特定物)之义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负有两项义务:1)返还原物与孳息2)赔偿损失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宣告失踪(不告不理的原则适用)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4)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申请宣告死亡,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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