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体制公私合营,公营,私营的优缺点


公私合营。这是国家和私人合资或合办的广播电视机构。所谓合资,是指共同出资组成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所谓合办,通常是由国家兴建并经营广播电视设备,私方租赁这些设备制作并播送节目。不论合资或合办,国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其基本特点是既实行商业经营,又保持国家在机构内部的调控制约。 
国有公营。这是国家所有但由公司在社会各界参与下自主经营的电台、电视台。主要特点是:资产为国家所有,但电台、电视台保持相对独立性,作为“特殊法人” 存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根据法律规定,组成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进行领导管理,其成员有较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政府依法加以规范和监督,但具体业务由电台电视台自主进行;经费来自受众缴纳的视听费和国家拨款,有的辅以广告收入。
私有私营。这是私人独资、合资或组成股份公司经营的广播电视企业。主要特点是:资产为私人所有;在法制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行决定业务方针,国家只是依照法律调控管理;通常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商业化经营,按市场规律运作,广告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1.国有国营。这是国家拥有并直接经营的电台、电视台。其主要特点是:资产为国家所有;政府把它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直接进行领导和管理;领导成员由政府任命,业务方针由政府规定,业务活动受政府的监督;经费大部分靠国家拨款,有的辅之以受众缴纳的视听费以及广告费。 实行这一体制的有原先的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国营台。例如,原来的苏联设有直属部长会议的国家电视与广播委员会,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电视与广播委员会和全国广电事业;中央、加盟共和国、地方(边疆区、州)三级办台,这些台都是国家事业单位,经费主要靠国家拨给;中央台不播广告,地方台也只有少量的广告收入。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的广电格局有了很大变化,但是全俄国家电视和广播公司仍然是国有国营的官方机构,下设俄罗斯电台、俄罗斯电视台、俄罗斯大学电视台,并和几十个地方台联结成网。在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全印广播电台、印度电视台,均为隶属于政府新闻和广播部的国营机构,垄断全国的广电事业。印度尼西亚政府新闻部管辖的印度尼西亚广播电台和印度尼西亚电视台,也是独家经营广电事业的国营机构。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全国有国营的广电机构已经很少了,但是各国的对外广播电台几乎都是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的,这几年有些国家还创办了官方的对外电视台(如美国的世界电视网、德国的德国之声电视台等)。 2.国有公营。这是国家所有但由公司在社会各界参与下自主经营的电台、电视台。主要特点是:资产为国家所有,但电台、电视台保持相对独立性,作为“特殊法人” 存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运作;根据法律规定,组成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进行领导管理,其成员有较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政府依法加以规范和监督,但具体业务由电台电视台自主进行;经费来自受众缴纳的视听费和国家拨款,有的辅以广告收入。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公共台一般实行这种体制。例如英国广播公司(BBC)、日本广播协会(NHK)就是这样。BBC是根据“皇家约章”特许经营广电的公共企业,最高领导是董事会,其成员包括各政党和社会各界代表,以及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地区代表,由政府提名,国王任命。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方针、政策,并任命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政府内务大臣受议会委托监督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节目内容,向公司签发执照,但公司有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和业务上的独立性。NHK是依据日本广播法设立的特殊法人。最高机构为经营委员会,其成员由首相经国会同意后任命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经营委员会任命会长,并由他组建理事会,负责日常业务工作。政府责成邮政大臣监督NHK的活动,但是NHK在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同时,享有编辑自由、表达自由,其业务活动不受任何非法的限制和干涉。 3.社会公营。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联合型的,由社会各界联合经办;一种是团体型的,由某个公众团体经办。它们一般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在法制范围内独立地进行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经费有的靠视听费,有的靠各界资助和政府补助,有的还辅以广告收入。国家依法在宏观上进行调控管理。 实行这一体制的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某些公共台。例如德国的公共台属于第一种,即联合型的。德国各州的地区性广播电视台,由当地社会各界共同组建和管理,它的权力机构广播委员会由各界社会团体代表、州议会各党派代表、州政府代表组成,制订大计方针,选举业务监督机构管理委员会,任免主持行政事务的总经理,批准财务预决算。这些地区性广播电视台后来联合组建了两个全国性电台和一个全国性电视台(ARD)。1961年各州联合创办的全国性频道电视二台(ZDF),也实行类似的体制。它的最高机构电视委员会成员广泛,包括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各政党的代表,各宗教团体、工会组织、雇主协会、报界组织、慈善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代表;由电视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也来自10多个党派团体。又如美国的公共广播电视,一般属于第二种,即团体型的。美国广电业基本上是商业台的天下,但是美国也还有1200多座公共电台、300多座公共电视台,这些公共台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公众提供教育和服务,其创办者有州政府、地方教育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这些台不播广告,经费来源于经办部门筹集、企业和受众的捐助、国会拨款以及其他自行开辟的财源。美国国会在1968年专门成立了公共广播公司(CPB),作为全国性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会对公共台的拨款,协调公共台之间的关系,并且组建公共电视网,组织各台教育和文化节目的制作与交流。 4.私有私营。这是私人独资、合资或组成股份公司经营的广播电视企业。主要特点是:资产为私人所有;在法制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行决定业务方针,国家只是依照法律调控管理;通常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商业化经营,按市场规律运作,广告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许多这样的私营台。例如在美国,这种私有私营的商业台要占全国广播电视台的4/5以上,它们在商业运作中激烈竞争,不断兼并集中,从而形成一些大的垄断企业。目前最有影响的广播电视企业为全国广播公司(N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美国广播公司(ABC)、福克斯广播公司(FBC),它们分别同各地的地方台联结成网,控制了全国绝大部分广播电视市场。在日本,私营广播电视的受众数量大致上和NHK相当,最大的四家私营企业东京广播公司(TBS)、日本电视广播公司(NTV)、全国朝日广播公司(ANB)、富士电视公司(Fuji TV)都已形成全国性的广电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欧洲和其他西方国家,私营的商业广播电视80年代以来大有发展,有的已和公共广播电视平起平坐,有的已占全国广电业的主导地位。在拉丁美洲,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智利等主要国家的广播电视台,大部分都是私有私营的;亚洲、非洲等地的商业台这些年也在不断地发展增多。 5.公私合营。这是国家和私人合资或合办的广播电视机构。所谓合资,是指共同出资组成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所谓合办,通常是由国家兴建并经营广播电视设备,私方租赁这些设备制作并播送节目。不论合资或合办,国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其基本特点是既实行商业经营,又保持国家在机构内部的调控制约。 这种体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存在。例如法国的新频道电视台(Canal Plus)便是由公私合营的哈瓦斯广告集团和另外一些私人股东合资建立的;法兰西国际电视台(CFI)则是由国家控股的合资公司――法国广播金融公司创办的。俄罗斯1995年将原先苏联的全国性广电机构改组为“俄罗斯公共电视公司”,国家拥有51%的股份,其余股份出售给民间企业,该公司也就成了公私合资的机构。另外,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的公私合资的体制。至于公私合办的方式,则以英国的商业广播电视最为典型。英国的商业广播电视在1992年前都由独立广播局(IBA)管辖。IBA是依据广播法组建的国家管理机构,其职责有二:一是建造和经营全国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二是通过业务合同对私营广播电视公司进行管理。这些私营公司分设于全国各个地区,经IBA批准获得所在地区播放广播电视的许可证,然后自制节目,租用IBA的发射设备播放,IBA则在审批许可证、出租设备的过程中对这些公司的业务方针、节目内容以及插播的广告进行监督。1992年起,IBA的职能分别由新设立的独立电视委员会(专管电视)和无线广播局(专管广播)代替,但是国家出设备、私营公司出节目这一公私合办的体制不变,而且还有新的发展。 上述各种体制类型,都是植根于各国特定的社会制度,在各国广电事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因而都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实践表明它们各有利弊,对此各国舆论界常有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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