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会构成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有什么法律后果

您好,根据2017年3月份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乘人之危”的情形已经被并入“显失公平”之中。《民法总则》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困境、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第三,显失公平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意志力薄弱等不利境地。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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