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见义勇为常见的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有哪几种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2、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相关条例: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报道:弘扬见义勇为需要有人挺身而出
2017年1月8日上午10点过,一名老人倒地受伤,后脑勺出了一大摊血。重庆万州区太龙镇卫生院女医生谭永超恰好遇到,她忘记了自己已身怀六甲,只记得自己是一名医生,不畏严寒,跪地对其进行抢救,直到救护车到来。据了解,老人是因为癫痫发作倒地,目前已脱险。不得不说,这位乡村女医生和准母亲的义举,温暖了身边的每一个人,也感动了不少人。(1月10日《北京晨报》)
近些年来,不时有老人摔倒或发病后获得他人帮助,最后反咬一口诬陷施救人为施害人的事件发生。这些负面事件的发生,令部分人视对他人实施救助为畏途,不再敢于在他人需要救助时伸出自己的援手,结果导致有些时候出现老人摔倒或发病长时间躺在路上无人救助的令人心寒现象,并由此而令不少人担心社会道德水平会有出现滑坡的危险。
应该承认,部分人由于担忧遭受诬陷而不敢实施救助他人行为,并非不可以理解,毕竟没有谁愿意自己热心做好事,结果不但不讨好,反而让自己遭受伤害与损失。不过需要看到的是,在自己获得救助后不但不感恩,反而实施诬陷行为的,毕竟只是少数人的不齿行径,大多数人得到救助之后,都会对施救者表示感谢感激,有些人甚至终身感恩。
而对于部分人来说,其原本就缺乏见义勇为道德,少数人获得救助后诬陷施救者事件的发生,只不过是让其为自己不实施救助他人行为,找到了可以安慰自己、搪塞他人的借口而已。
其实,见义勇为从来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唯有人人都在他人需要救助时伸出自己的援手,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救助他人,见义勇为道德风尚才能真正得到弘扬。
而在有人面临困难或危险需要有人救助时,在周遭的人都处于观望状态不动手情况下,此时如果有人挺身而出,勇敢地实施救助他人行为,就会有利于经由发挥积极示范作用,鼓励、带动更多的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令见义勇为道德风尚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弘扬。
正因为如此,重庆万州区女医生谭永超身怀六甲依然积极救助倒地受伤老人,值得人们点赞,并期待有更多的人都能像谭永超这样,在他人遭遇困难或危险的时候,抛却顾虑,挺身而出,勇敢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同时,其他公民也不应仅仅是在出现谭永超这样的见义勇为人士时,只是围观点赞,而应当向其学习,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赞许化作自己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共同促进见义勇为道德风尚得到弘扬。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见义勇为
人民网-弘扬见义勇为需要有人挺身而出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见义勇为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欢迎关注启讯律师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民法总则见义勇为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2、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相关条例: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报道:弘扬见义勇为需要有人挺身而出
2017年1月8日上午10点过,一名老人倒地受伤,后脑勺出了一大摊血。重庆万州区太龙镇卫生院女医生谭永超恰好遇到,她忘记了自己已身怀六甲,只记得自己是一名医生,不畏严寒,跪地对其进行抢救,直到救护车到来。据了解,老人是因为癫痫发作倒地,目前已脱险。不得不说,这位乡村女医生和准母亲的义举,温暖了身边的每一个人,也感动了不少人。(1月10日《北京晨报》)
近些年来,不时有老人摔倒或发病后获得他人帮助,最后反咬一口诬陷施救人为施害人的事件发生。这些负面事件的发生,令部分人视对他人实施救助为畏途,不再敢于在他人需要救助时伸出自己的援手,结果导致有些时候出现老人摔倒或发病长时间躺在路上无人救助的令人心寒现象,并由此而令不少人担心社会道德水平会有出现滑坡的危险。
应该承认,部分人由于担忧遭受诬陷而不敢实施救助他人行为,并非不可以理解,毕竟没有谁愿意自己热心做好事,结果不但不讨好,反而让自己遭受伤害与损失。不过需要看到的是,在自己获得救助后不但不感恩,反而实施诬陷行为的,毕竟只是少数人的不齿行径,大多数人得到救助之后,都会对施救者表示感谢感激,有些人甚至终身感恩。
而对于部分人来说,其原本就缺乏见义勇为道德,少数人获得救助后诬陷施救者事件的发生,只不过是让其为自己不实施救助他人行为,找到了可以安慰自己、搪塞他人的借口而已。
其实,见义勇为从来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唯有人人都在他人需要救助时伸出自己的援手,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救助他人,见义勇为道德风尚才能真正得到弘扬。
而在有人面临困难或危险需要有人救助时,在周遭的人都处于观望状态不动手情况下,此时如果有人挺身而出,勇敢地实施救助他人行为,就会有利于经由发挥积极示范作用,鼓励、带动更多的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令见义勇为道德风尚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弘扬。
正因为如此,重庆万州区女医生谭永超身怀六甲依然积极救助倒地受伤老人,值得人们点赞,并期待有更多的人都能像谭永超这样,在他人遭遇困难或危险的时候,抛却顾虑,挺身而出,勇敢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同时,其他公民也不应仅仅是在出现谭永超这样的见义勇为人士时,只是围观点赞,而应当向其学习,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赞许化作自己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共同促进见义勇为道德风尚得到弘扬。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见义勇为
人民网-弘扬见义勇为需要有人挺身而出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见义勇为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欢迎关注启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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