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中有一个维也纳仲裁裁决,求它的名称由来?

  维也纳仲裁裁决是1938年及1940年两次仲裁裁决(arbitration award)的名称。当时持领土修正主义的匈牙利由摄政王霍尔蒂・米克洛什(Horthy Miklós)、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宣传部长戈培尔领导以及纳粹德国的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纳粹德国与法西斯意大利“和平”实现了其领土主张。一战结束后,根据1920年的特里亚农条约,匈牙利失去今属斯洛伐克、乌克兰和罗马尼亚的领土;裁决容许它占领这些一直想重获的领土。
第一次维也纳仲裁裁决
  1938年11月2日,根据这次裁决,德国和意大利迫使捷克斯洛伐克将斯洛伐克与外喀尔巴阡卢西尼亚(今乌克兰西部的外喀尔巴阡州)的南部地区割让给匈牙利。
第二次维也纳仲裁裁决
  1940年8月30日,根据这次裁决,德国和意大利迫使罗马尼亚将特兰西瓦尼亚地区的一半 (也称为北特兰西瓦尼亚)割让给匈牙利。然而,这决定并非为了公义,反而是为了赢得匈牙利支持德国的战争目标。为了扭转特里亚农条约订立以来之局面,裁决划出多民族地区给匈牙利与罗马尼亚,导致两国大量人口迁居,令古旧的社会经济单位分裂。
  除此之外,在9月7日,根据克拉约瓦条约(Treaty of Craiova),罗马尼亚将南多布罗加(Southern Dobrudja)让与保加利亚。该地在1878至1913年是保加利亚领土,但保加利亚在第二次巴尔干战争失败后割让给罗马尼亚。
因为当时的特别仲裁庭设在维也纳。关于常设和特别(国际)仲裁法院:1899年第1次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经1907年第2次海牙会议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正,对国际仲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公约规定:设立常设仲裁法院,亦称常设公断法院,并规定了它的组织章程。常设仲裁法院于1900年成立,院址设在海牙。实际上它既非“常设”,也非“法院”,它只设有一个国际局,即书记处,和一个常设行政理事会。理事会由各缔约国驻荷兰外交使节和荷兰外交大臣组成,主要职务是监督国际局工作和决定有关仲裁法院工作的一切行政问题。除这两个机构外,就只有一份仲裁人名单和一部供采用的程序规则。按照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选定至多4名“公认在国际法问题方面合格胜任并享有最高道德声誉”的人员列入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总名单。这4个人组成“各国团体”。最多的时候,各缔约国提出的仲裁人约有150名。各缔约国可以把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也可以协议选任仲裁人成立特别仲裁庭。遇有缔约国愿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时,应从仲裁人总名单中选定仲裁人组成审理该争端的仲裁庭。如果各当事国没有就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协议,则一般由“每一当事国指派两名仲裁人,其中只有一名得为该国国民,或选自该国所选定作为常设仲裁法院仲裁人的人。被指定的仲裁人共同选定一位总仲裁人”。常设仲裁法院自成立到1932年,一共就20起案件作出了裁决。从1932年以来仅处理过3个案件。著名的第一和第二次维也纳仲裁皆因特别仲裁庭设在维也纳而得名。另外,常设(国际)仲裁法院现仍存在,但所起的作用很有限。其中一个作用就是提供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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