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人谈恋爱要打报告吗

是的。
依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扩展资料:
军人婚姻的相关要求规定:
1、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2、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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