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怠工和不可胜任工作,两者区别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了――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实践中应该和员工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区分开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这就明显与劳动态度、消极怠工不同。所以用人单位遇到类似情形,首先要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员工的考核目标未完成,是工作知识结构跟不上,工作技能未达标、体能明显不适应,还是主管上,工作态度上不愿意做好。员工在同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前段时间能够顺利的完成指标,后段时间则不能,这恐怕不是工作能力问题,而是工作态度问题。能力不足应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态度问题应认定为违纪。针对能力问题企业应当做到:一、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一般以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具体说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等。二、明确任职胜任与不胜任标准。例如:以目标任务为导向,至于合理的工作标准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形成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等等。三、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同时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自颁布施行之日,便饱受争议与诟病,甚至有人直接指出,此法直接造成了中国人道德水平的进一步下降。而现实生活中,员工欠缺诚信、无视职业道德规范,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现象又屡见不鲜。如果法律沦为这些人与守法经营的企业对抗的工具,未尝不是一种悲哀。而在诸多企业用工问题中,员工消极怠工,又往往最令企业主及HR们倍感无奈与无助。员工消极怠工,一般情况下,应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然当其上升为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说明企业基本上已与该消极怠工的员工陷入了对立的僵局。员工认为只要不被企业抓到大的过错,企业就不能或不敢贸然解除劳动合同,进可继续混天度日,按期领取工资,退亦可挟劳动法律之优待,要求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以作为同意离职的条件。而企业也一定已对此等消极怠工的员工严重不满,只是苦于拿不出充分正当的理由对其予以辞退,而贸然辞退,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对此,郑州劳动争议律师律师特根据多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和处理人力资源问题的经验,总结出如下解决思路,谨供企业相关人员在解决员工消极怠工的问题时参考借鉴:首先,了解员工消极怠工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在大部分情况下,员工消极怠工,归根结底都是企业内部管理出了问题。尤其对那些前期工作表现不错,而后期慢慢出现消极怠工情形的员工,这一步骤更是重要且必要。而不应武断地认为员工已离心离德,非将其开除而后快。只有找到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到底是钱没给到位,让员工觉得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寒了心;还是薪酬体系不合理,上级领导偏执偏心,让员工缺乏积极工作的动力?到底是员工对企业文化和价值持不同意见,缺乏归属感;还是企业本身管理松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让员工觉得前景黯淡,前途渺茫?到底是企业管理者的战略思维与市场实际脱节,不得员工拥护;还是企业重学历,轻能力,重文凭,轻水平的虚浮之风盛行,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其次,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该员工确为可造之才,消极怠工确属情有可原,所请合情合理。企业应在了解其内心真实的想法后,尊重其对企业管理提出的良好意见或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满足其合理需求。毕竟,留住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以增强企业凝聚力,方才真正有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但如果该员工本身能力平庸,又无自知之明,既无优秀业绩可圈可点,言行又充满了负能量,明显表现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状态。对于一个想做大做强的企业来说,不妨拿出点魄力,坚决予以辞退。因为相对于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言,容留一个这样的员工继续存在,只会给企业带来越来越大的损害。再次,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由于员工消极怠工,无论从企业管理角度,还是从法律实务角度,都存在认定难、操作难等诸多问题。一般在企业出现此类用工问题时,应尽量由企业相关人员以谈心协商的和谐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而企业又做足了如下防范措施,同样可以理直气壮的对消极怠工说不:第一,已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消极怠工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对员工消极怠工的界定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哪些情形应被认定为消极怠工应尽可能明确约定,例如: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离开工位长时间不知去向、网络聊天、玩手机、完成工作任务明显超出正常耗时、频繁请假不来上班等。在列明上述情形应被视为消极怠工后,如直接规定发现即予辞退,则又明显处罚过重,一旦争议发生,则极有可能不被司法机关所支持认可。因此,相关条款的设计应尽量分解量化,以体现该员工的屡教不改,已达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度。故建议设计为:“员工若有如上情形者应视为消极怠工,一经发现,给予书面警告一次,累计达三次者,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二,企业已保留能够证明员工消极怠工的有力证据在企业已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辞退此类员工前是否已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将成为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关键。而根据现有司法实践,企业若想搜集员工已构成消极怠工的证据。
消极怠工是自己有可能有能力去做 但是摸鱼浪费时间不认真去做或者干脆不去做 属于态度问题 说严重点就是人品问题 不能胜任工作就好理解多了 能力不足以承担这种难度的工作 可能态度是好的 但是做不到 需要加深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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