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庄案件来看,如何构建律师职业道德

  一、必须正确认识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作用。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传统的观点注目于律师职业道德的道德教化作用。然而,律师职业道德除了道德所具有的教化作用之外,还具有加强律师自律、平衡利益冲突以及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等诸多功能。这里仅谈谈律师职业道德所具有的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功能。所谓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功能,是说律师职业道德是双刃之剑,它们不仅约束指导律师的职业活动,对律师产生向内的作用力,同时它们也产生对外的作用力。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规定,“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得到当局给予的充分保障。”该法律文件要求各成员国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提请律师以及其他人员例如法官、检察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以“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这些规定表明,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是一块界碑,律师的职业活动只要符合“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任何制裁均不可越入。因此,为社会所尊重、所倾服、所认可的科学、规范、系统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对律师的具体执业活动提供有效指导,对于依照这些规则所采取的行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予以干涉、制裁。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保护律师不受迫害、不受不公正限制和不受侵权的重要武器之一。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史蒂芬?吉勒斯教授指出,在法学院所学的其他课程是为了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而律师行为规则这门课程则是为了律师自己。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将伴随律师的职业生涯,律师自身将是这些规则的直接受益者。“在中国特定的法律文化传统的背景之下,当代的律师行业要为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付出更为艰巨的道德努力。”精心设计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来加强对律师职业行为的约束和指导,是律师协会的当务之急,也是法学理论界应当予以关注和鼎力支持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在进一步完善《律师协会规范》的操作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增加《律师协会规范》的篇幅,直接扩大其容量,实现律师执业纪律的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总的来讲,我国关于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过嫌简陋,难以适应律师执业活动的复杂性,难以体现律师职业活动的本质特点和要求。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上,应当尽力减少缺乏可操作性的宣言性规定,直接就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处理与《律师法》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的关系问题上,应当考虑将其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在规定原则性的条文的同时,应当考虑尽可能规定排他性的条文。  (二)改变以“纠纷性事务”为中心的格局,全面地调整律师各种业务活动,实现律师执业纪律的系统化,扩大其覆盖面。律师在处理“纠纷性事务”和“非纠纷性事务”的执业方式和原则方面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律师执业纪律在这方面应当予以体现,并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三)借鉴、吸收世界其他国家的有关做法,力争在高起点上设计律师执业纪律,实现律师执业纪律的科学化,增加其先进性。各国的律师职业虽然具有一些本土化的特点,但是也具有相当大的共性。这种共性,是各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得以相互借鉴和吸收的基础。许多国家在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方面起步比较早,积累的经验和教训是可以为我所用的。中国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作为文明的一线,仍然是对世界文明的继承和发展。不让土壤,不择细流,才能成大成深。这样,我们可以少走弯路,节约成本,在规则的实效性、先进性和前瞻性方面取得进步。  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律师协会已经认识到了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建设的重要意义,开始着手制定地方性的规范,如北京市律师协会、安徽省律师协会均已制定了《律师执业规范》。此外一些律师事务所也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规则。这表明加强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建设已经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要求。从这些规范的内容来看,都对《律师协会规范》有很大的补充和完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应当保证在全国范围内有统一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因此,应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牵头制定适用于全国律师的职业行为规则。
这似乎不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而是一个公民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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