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教经学,儒教心学,儒教理学,儒教气学是指什么...

  儒教之气学(经世致用,由虚致实)――气学思潮的兴起(2007-10-04 00:33:06)转载标签: 人文/历史辉煌历史-儒家 分类: 传统文化经典  罗钦顺(1465~1547)  中国明代思想家。字允升,号整庵。泰和(今属江西)人。进士。历任翰林编修、南京国子监司业、南京吏部右侍郎、左侍郎、南京吏部尚书等职。后辞官从事著述,在理气关系上,认为理在气中,气是世界万物的本原。他对朱熹理一分殊的观点作了自己的解释,认为气产生万物后,一理即散为万理,这就是一本万殊。太极是众理的总名,但以气为本。在心物关系上 ,认为心是认识器官 ,也是一物 。心能“推见事物之数,究知事物之理”,但不能“范围天地”。在性理关系上,不同意天命之性、气质之性的区分,认为性只有一个,即气之理。他批判存天理,灭人欲的观点,主张理欲统一,以理节欲。但他接受性即理的观点,承认心中所具之理,也就是仁义礼智之性。著有《困知记》、《整庵存稿》、《整庵续稿》。(处于理学与气学之间的思想家。)  王廷相(1474~1544)  中国明代思想家。字子衡,号浚川。河南仪封(今河南兰考)人 。进士 。曾任兵科给事中 、亳州判官 、监察御史、南京兵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等职。在哲学上,主张“元气论”。认为元气“有聚散,无灭息”,是宇宙的本体。宇宙不是“ 寂然不动 ”的 ,而是元气的“生生不息 ”的过程。在认识论上,主张“知行兼举”,强调“力行”,求得“真知”。在历史观上,认为历史是进化的,天人交胜。在政治上,主张变革,发展社会生产,抑制豪强。他的思想是从张载到王夫之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哲学史上有一定地位。著有《王氏家藏集》、《王浚川所著书》。有中华书局版《王廷相哲学选集》。王廷相继承了王充、范缜等人的唯物主义思想,吸纳孔子、朱熹哲学思想之精华,为中国哲学史上独放异彩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之一。  王廷相对经术很有研究,对一些经学家特别对理学家的论点提出了许多批评,发表了他的独立见解。他对自然科学也很有研究,对天文学、地理学也都曾有贡献。他对农学方面有所论列,对音律学也有著述。  王廷相是一个唯物主义思想家,他认为“元气”是世界的本源,“气” 是不灭的,有了“气” 才有“理”。他所说 的“气”就是物质,  这与宋儒“天地之先只有此理”的唯心主义世界观是相对立的。他反对神秘和迷信,反对神权,强调“人定胜天”思想。王廷相认为“离气无性”,有生便有性,否定有些儒家所臆造的在气以外有所谓“本然之性”,也不赞成  “性善”和“性恶”的先验论。他拥护孔丘“性相近,习相远”的见解,而主张“性成于习”之说,因此,他主张应当使儿童在童蒙时期便开始养成好习惯,不要把儿童禁闭在家里,让他们接触社会实际,增广“见闻”。王廷相重视“见闻之知”,极力反对宋儒所谓的“德性之知”,反对王守仁的“致良知”说。他认为知识是  “思”与“见闻”相结合的产物。要求在实践中练习,这才是“真知”,反对书房中空虚的无实用的讲读。他要求“学”与“思”不能偏废,要求“讲学”和“力行”并举。他不但要求“思”和“学”相结合,还要求“思”和“行”相结合。所以他把“思”放在学习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地位。他认为学的方法有二,即“致知”和“履事”,二者兼有才是上等,必须“知行并举”才能达到目的。  关于道德修养方面,王廷相根据他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提出了反对偏重内省静养的方法,主张内外交养,动静结合,心虚气和,因时制宜等方法。他把那种死抱着旧学成见,不通时变、不达事理的人叫做“迂腐”,把那种眼光短小的人叫做“浅陋”,把那种依阿谄谀不顾国家大计的人叫做“卑鄙”,这类人都不堪委任。他主张要从克己寡欲开始,逐渐做到无欲无己,便能实现“大同”。此外要经常补过徙义,使自己日新。要使万物各得其所,才算是“仁”。  顾炎武(1613~1682)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字宁人,号亭林,江苏昆山人。青年时期曾参加以抨击明末弊政为宗旨的“复社”。 清兵南下时一度举兵抗清。 顾炎武在学术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他继承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传统,批判宋、明唯心主义理学,提出了“经学即理学”的著名命题。他的法律思想也同当时进步的社会思潮相呼应,具有反对专制主义的色彩。他针对明末士大夫空疏不学的恶劣学风,提倡读书、务实,经世致用,把学术研究和解决社会问题联系起来。著有《天下郡国利病书》、《日知录》、《音学五书》、《亭林诗文集》等。  处于明末清初社会动荡的历史条件下,顾炎武察觉到封建统治已濒临“法不变不可以救今”的危机阶段,因此,他反对泥古不变,顽固守旧,指出前人所立之法不可能预测事势的发展而早为“变通之地”,后人如“拘于旧章”,“姑守其不变之名”,必将形成“大弊”。为了适应“不得不变之势”,他提出一系列社会改革方案,如改革赋税,限制地租,实行均田、垦田;改革君主独治,代之以官僚的众治;取消八股取士制度,实行郡县推荐,等等。虽然他也以“法古用夏”相号召,但意在援古措今,为现实改革服务。  顾炎武法律思想中的民主性精华,是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制的抨击。他认为"法制禁令"为“王者之所不废”,但反对以严法繁刑统治百姓,指出专制主义法制的主要弊病在于“法令日繁,治具日密”。他说:“人君之于天下,不能以独治也。独治之而刑繁矣,众治之而刑措矣。”他举秦始皇以繁法治民而“奸伪萌起……至于不振”的历史为例,说明“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他所说的“众治”,并非“以天下之权,寄天下之人”,而是扩大公卿郡县守令的职权,借以平衡君权,限制君权的滥用。  顾炎武从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制的立场出发,认为一切听之于法,就会出现“废人而用法”的现象,从而限制了人们才智的发挥,使“人之智虑,自不能出于绳约之内”,虽豪杰之士也将归于庸懦。所以“法令者,败坏人才之具”;不仅如此,繁复的法令,只是便于吏胥巧诈之徒“以法为市”,恃讼繁刑苛,勒索民财,挟掣官府,成为民间的虎狼,因此“法愈繁而弊愈多”,“法禁之多,乃所以为趣亡之具”。为了整饬吏治,他主张严惩贪官污吏,不以纵舍有罪为仁政;建议废除吏胥“操其两可之权”的“用例破法”、“因例立法”的传统。  顾炎武鉴于“徒法无用”,强调只有“正人心,厚风俗”,才是治乱的关键,国家的根本。他说,西汉文景之治,是以孝悌导民,“移风易俗,黎民醇厚”的结果。不从根本入手,徒以法为禁,必然使“事功日堕,风俗日坏,贫民愈无告,奸人愈得志”,因而是愚阁之君之所为。为了改变风俗,发挥封建纲纪的教化作用,顾炎武提倡“清议”,“政教风俗,苟非尽善,即许庶人之议”。顾炎武也反对“以钱赎罪”、“以谷补官”的制度,认为它只有利于富有者,起了伤风败俗的作用。  黄宗羲(1610~1695)  明末清初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清兵南下,曾坚持抗清斗争十余年,后隐居著述。多次拒绝清政府的征聘。他通晓经史,学识广博,尤以猛烈抨击封建专制主义著称。他的法律思想也贯穿了批判专制主义法制的精神。著有《南雷文定》、《南雷文约》、《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明夷待访录》一书是黄宗羲从思想上总结明亡教训的产物,尖锐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在批判旧世界中朦胧地闪耀出民主主义的光华。不仅对清初思想界具有启蒙意义,而且是200余年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声讨封建专制制度的檄文。  黄宗羲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大动荡的时代。资本主义的萌芽和西方科技知识的传入,对他的经济、政治、法律思想都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他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摆脱固有的纲常名教观念的束缚,剔除了君权神授的神秘主义,用“利”、“害”的观点论证了君权的起源和实质。他赞美“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尧舜之世,抨击“以君为主,天下为客”的今世。谴责把国家当作君主世代承袭的私产。公开宣称“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针对君为臣纲的封建教条,他阐述了君臣“名异而实同”的平等的师友关系。臣的职分是“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何况天下之大决非君主一人所能治理,而是只有君民共治才能治理好的。  黄宗羲主张学校应成为具有“公其非是”职能的议政机关,太学祭酒可以面对君主直陈“政有缺失”,使其“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地方学官也有权纠绳或谴责郡县长官所行的政事。学校议政反映了封建士大夫渴望参加政权的心理。  黄宗羲提出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所谓“天下之法”是指夏商周三代以上之法。由于天下之法着眼于天下生民的生养教化,“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因此,“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是“无法之法也”。至三代以下所立之法,是出于君主一姓,“利欲之私”,而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一家之法”,因此,“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是“非法之法也”。黄宗羲根据“公”、“私”来划分三代上下之法,揭示了阶级社会法律起源于私,这种认识是可贵的。他对君主“一家之法”的抨击,以及提出用“各私其私,各利其利”为原则的“天下之法”,取代藏天下于一姓“筐箧”之中的“一家之法”,不仅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而且表达了中小地主和工商市民争取法律权利的要求。他认为,由于君主们立法为私,其所立之法必然要损害天下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即使是开国之君制定的一代立法,也并非神圣不可以改变。他批评标榜“守法无违”、“法祖从王”而不知变通的宋明理学家是不足取的“俗儒”。为了论证“一代有一代之法”的合理性,黄宗羲扼要阐述了自秦以来历史发展中的“古今之变”,强调立法者应根据时势,“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不能在"非法之法"中间彼此周旋。这些论述赋予了“法与时转则治”的进步观点以反对专制主义的含义。  黄宗羲也反对为封建君主专制辩护的“有治人无治法”、“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的传统看法,认为不打破“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君主“一家之法”,虽有“能治之人”,也无法施展其才智;虽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措施,也难以取得功效。因此,他强调法重于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有了良法,再辅以“能治之人”去执法,就会相得益彰,“无不行之意”。即使不得其人,也因法律的约束,不致“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为了立“天下之法”,实行法治(见法家),黄宗羲呼吁革除胥吏窃权弄法的弊症,指出:胥吏“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凡今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他主张中央和地方掌簿书的胥吏,分选进士、监生、弟子担任。基层则取消胥吏,改由农民轮流值年服差役,以便建立一种能够“公平”执法的司法体系。  黄宗羲的法治思想,是对于封建时代如何治国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针对明末皇帝专权、宦官恣肆、法纪废弛而发的。他希望用法律来限制皇帝、贵族、官僚的特权,表现了某些君主立宪政治的色彩。  历史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明儒学案》、《宋元学案》(未成,其子百家及全祖望续成)、《明史案》(迄今未见)、《明文海》、《明夷待访录》、《行朝录》、《今水经》、《大统历推法》、《四明山志》等。录入其文集的碑志传状诸文,亦多涉一时史事,可补史书阙略。  方以智(1611~1671)  明末清初思想家、政治家。字密之,号曼公,又号龙眠愚者、泽园主人、浮山愚者、宓山子、鹿起山人、愚者、江北读书人等。桐城(在今安徽)人。少时参加复社活动,与陈贞慧、吴应箕、侯方域并称明季四公子。崇祯十三年(1640)进士,授检讨。值父湖广巡抚方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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