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又坚视居住,共3个月,现撒案能申请国家赔...

这个只是强制措施,不是判决刑罚,只要没有滥用,应该不能赔偿。而是否滥用,得由你来举证。否则警察哪怕在路边临检,把我拦下来,查验身份证,盘问几句事后发现没问题,莫非我也能要求赔偿?我说耽误我事儿了?
很遗憾,除非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反了法律或者超期羁押,或者被宣告逮捕后撤销案件,否则是不会国家赔偿的。请看法律条文如下。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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