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大政方针是如何制定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性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按照宪法的规定,每年度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都要经过全国人大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中央预算调整方案,都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还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国家的重大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等国家的重大事项。  在中国,国家的大政方针,都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国情出发,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充分调查研究,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总结各地方的实践经验,依照法定程序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的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凡是关系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或者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通过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这样就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了国家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也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例如,1995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根据这个建议的精神,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请1996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次全国人大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这个纲要。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六五”计划、“七五”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批准了每年度的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批准了每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批准了每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四个方案,决定设立海南省、重庆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决定设立海南经济特区,决定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等等。这些国家大政方针的确定和实施,发展了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使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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