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被告人死亡怎么办
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的主体一般是被侵权人本人,但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形下,该由谁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专门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生前依法负有现实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由被侵权人供养的成年近亲属;参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中配偶、父母、子女存在的,应由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若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的,则由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人的案件终结诉讼,但被告死亡的案件在其他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从审判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就被告死亡后,有无遗产,有无继承人,有无责任承担人的不同情况下,案件的处理进行分析和研究。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终止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终止诉讼。原告应以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但是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死亡的案件,还需要同时满足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才能依法终止诉讼。第二种意见的处理方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依照本条规定,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律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简单的不论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尤其是在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不能将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是,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终止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终结诉讼。遗产依照继承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原告应以遗产承受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在查清遗产的情况下,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时满足三条规定才能依法终结,这个问题已经在上述第一个大问题中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案件主体是公民、法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应继续审理,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财产,主体不对,故不能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再者,在一方当事人(被告)死亡的情况下,财产线索不容易掌握,难以查清遗产,由审理法院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遗产,及时审理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社会矛盾。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处理。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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