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军法?

据《史记》记载,春秋末年的时候,吴国国王阖庐看了孙武所著的13篇兵书后非常欣赏,邀请孙武来吴国,但孙武到了吴国他又不太相信,要孙武当场训练王宫中的180名美女作为试验。孙武把这些宫女分为两队,任命两个吴王的宠姬为队长,于是发给武器,进行队列操练。他说明了纪律后,设立斧钺,“三令五申”后擂鼓指挥,可是那些宫女却哈哈大笑。孙武说:“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再次三令五申后,重新擂鼓发令,宫女们依旧嘻嘻哈哈。孙武说:“现在纪律已经说明了,仍然不服从命令,是吏士之罪。”便将两个队长抓起来准备处刑。吴王在高台上见了,赶紧派使者来传令,说:“寡人已经知道将军能用兵了。寡人没有这两位美姬食不甘味,请停止处刑。”孙武却说:“我既然已经受命为将军,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仍然将这两个队长斩首示众。又选了两个宫女当队长,重新发令。这次宫女们都乖乖地执行命令,队形严整。于是孙武要使者去报告吴王,“现在这支部队已训练成功,大王就是命令她们去赴汤蹈火也会执行。”
这个故事很能说明中国古代军法的特点,维持战场纪律是靠大量使用死刑来实现的,所以在俗谚中“军法从事”一般就是指以砍头为代价的事。儒家经典记载夏、商、周三代历史的《尚书》中,夏朝第一个国王启在甘作战时的誓词《甘誓》、商朝第一代国王成汤的《汤誓》、西周第一代国王周武王的《牧誓》,几乎都规定战场上作战“不用命”的将士要在祭祀土地神的“社坛”被公开处死,并且还要连带处罚其家属。而据其他的史籍记载,春秋时期战场上的逃兵、作战不努力者被处死后的尸体还不得葬入家族墓地,这在当时或许是比死刑本身更重的处罚。
春秋战国时期军法资料最为详尽的是兵家著作《尉缭子》。该书公开宣传使用重刑来维持战场以及军队纪律,甚至说:“善之用兵者,能杀士卒之半;其次杀其什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其什三者,力加诸侯;杀其十一者,令行士卒。”也就是说,至少要能够杀掉士兵10%,才能使军队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首先是要立法禁止逃亡;其次是要使士兵“什伍相联”,互相保证,有罪连坐;最后要使将领能够立威,有处罚士兵的全权,每一级军官都有处死其下级的权力。《勒卒令》篇说,军阵中以金、鼓、铎、旗为指挥信号,听到擂鼓声就应前进,重重的擂鼓声就表示要发起冲锋,与敌军交战;听到鸣金声应该停止,而重重的鸣金就表示要后退;听到铎声就要注意指挥官的口头命令;看军旗的方向前进,旗左即左,旗右即右。如果不听这些信号指挥的就要处以死刑,在阵中喧哗的要处以死刑。其他篇目说作战中每伍如果仅有伤亡而无战功的,说明作战不努力,士兵要全部处死。每一编制单位指挥官伤亡而没有毙、伤、俘对方同级军官的,全部士兵处死,并连坐家属。而如果主将战死,部下带500兵以上的军官都要处死,卫队也全部处死,士兵有战功的降级,无战功的罚戍边三年。带领千人以上的军官弃城投降或临阵脱逃的,为“国贼”,本人处死,暴尸示众,其家属没入官府为奴隶,并发掘其祖坟;带领百人以上的军官有这样行为的,是“军贼”,同样要处死、抄家。
《尉缭子》的说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具有普遍性。著名的《孙子兵法》虽然没有正面接触到军法问题,但也强调“兵置于死地而后生”,表现对于士兵生命的冷酷态度。另一部《孙膑兵法》也有一篇叫《杀士》,其内容虽已亡佚,不过其标题与《尉缭子》说法相近。这些兵家著作所言军法或许应当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相差不是很大。
除了广泛使用死刑外,当时军法中其他的处罚方法还有鞭打和“贯耳”。《左传》记载公元前633年,楚国准备围攻宋国,先进行了大规模的会操,统帅子文主持的会操,进行了半天,没有杀一个人。以后楚国更换统帅,由子玉再次组织会操,进行了一整天,鞭打了七个人,“贯三人耳”。楚国贵族为军队出发而为子文举办宴会庆贺,有个叫蔫贾的年轻贵族晚到,到了也不表示庆贺。子文很奇怪,就问他为什么,蔫贾说:“我不知道有什么可以庆贺的。您将指挥权转交给子玉,要求他安定国家,他只是平定国内,将来要在国外失败。他的失败是由于您的举荐,您的举荐要败国,有什么好庆贺的?子玉这人刚而无礼,不可以治民,超过300乘的军队他就带不回来,等他回来以后再庆贺也不迟。”果然第二年子玉违抗楚王要他撤退的命令,指挥楚军在城濮和晋文公亲自率领的晋军会战,结果打了败仗。楚王大怒,暗示子玉自杀以承担责任。子玉只好自杀。从《左传》这段记载来看,显然作者对当时残酷的军法持批评态度。
另外当时的军队已经广泛实行连坐法。如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国的《军爵律》规定,伍中有一个士兵逃亡的,其余四人都要受罚两年的劳役(如有战功斩敌一首可以免罪)。这种连坐法使全体士兵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而互相监视,所以被认为是维持军纪的有效手段,为当时各国军队普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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